(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付妮与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97号原告:付妮。被告: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敬业路870号。法定代表人:潘建中。委托代理人:孔金虎,该公司员工。原告付妮(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妮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妮负担(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