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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付妮与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97号原告:付妮。被告: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敬业路870号。法定代表人:潘建中。委托代理人:孔金虎,该公司员工。原告付妮(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妮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妮负担(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