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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天基印刷材料厂与陈迪庆、张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天基印刷材料厂,陈迪庆,张凤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绍兴市天基印刷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叶其标。委托代理人:谢慧琴,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牡丹,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迪庆。被告:张凤芳。原告绍兴市天基印刷材料厂为与被告陈迪庆、张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吉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牡丹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迪庆存在业务关系,自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被告陈迪庆陆续向原告购买印染原料共计230600元,后被告陈迪庆仅支付56275元,尚欠14642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张凤芳系被告陈迪庆妻子,亦系担保人,应当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64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张凤芳对被告陈迪庆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1、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陈迪庆尚欠原告货款,并由被告张凤芳担保的事实;2、婚姻记录档案证明一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送货单一组,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的事实。两被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并查明被告陈迪庆在欠条中承诺同意自2014年1月份开始,每月归还12000元,余款到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张凤芳在担保人处签字。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陈迪庆在欠条中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46425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付清余款,但其至今未付,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迪庆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凤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欠条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迪庆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天基印刷材料厂货款146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凤芳对被告陈迪庆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4.5元,财产保全费1252元,合计2866.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2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玲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