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成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铸鼎、王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铸鼎,王松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荣成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铸鼎,住乳山市。被告王松梅,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