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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成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铸鼎、王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铸鼎,王松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荣成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铸鼎,住乳山市。被告王松梅,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