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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邢里伟与被告杨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里伟,杨秋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45号原告邢里伟,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杨秋芬,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里伟以愿意与被告杨秋芬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秋芬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里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里伟撤回对被告杨秋芬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里伟承担。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