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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贾凡利诉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凡利,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贾凡利,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张台子镇八棵树村。法定代表人:石立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金良,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凡利诉被告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凡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贾凡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