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梧刑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海强盗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555号罪犯黄海强,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岑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黄海强犯盗窃罪及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黄海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梧刑一终字第19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海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海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黄海强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海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黄海强没有履行全部的财产刑,亦未能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建议法庭酌情调整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强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5分。罪犯黄海强为累犯,主动履行了部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黄海强为累犯,本应调整提请的减刑幅度,但其主动履行了部分财产刑,故本院不予以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已缴纳了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王妍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权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