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艳春与迟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春,迟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王艳春。被告迟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春与被告迟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王艳春承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