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艳春与迟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春,迟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王艳春。被告迟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春与被告迟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王艳春承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