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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道枢与陈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道枢,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徐道枢。被执行人:陈国华。申请执行人徐道枢与被执行人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三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华归还申请执行人徐道枢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1年1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执行费1433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国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经本院向银行及其他财产管理机关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为此,本院强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4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XX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