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与陈本飞、张志强、郭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陈本飞,张志强,郭红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193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住所地:濮阳县八公桥镇政府西侧路北。负责人王香梅,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星振,男,该社职工。被告陈本飞,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志强,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红亮,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诉被告陈本飞、张志强、郭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本飞、张志强、郭红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行使与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