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审民申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鹏与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一审被告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鹏,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审民申字第00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鹏,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勉,男,汉族,1958年5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甄文龙,该学院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鹏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以下简称西京城建)、一审被告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印刷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反双方当事人工程取费按市场价、信息价计取的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提供的认质认价所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判处,认定事实错误,判处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依法改判。西京城建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王鹏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处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2009年5月18日,西京城建与王鹏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将其承建的学生公寓楼水、暖、卫安装工程发包给王鹏,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取量取费方式为:量按实际工程量三类三取工程计算,材料按市场价、信息价计取费用。同年7月安装工程结束后,该公寓楼已交付使用。期间,西京城建分次付给王鹏30万元,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因双方当事人始终未对工程进行结算,致使工程总造价无法确认。后法院依据王鹏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鹏所承接的公寓楼水、暖、卫工程造价进行评估。2011年6月16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王鹏所承接的工程造价为617471.98元。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的造价均提出异议,后经鉴定机构多次核实,最终确认该工程总造价为519978.30元。虽然王鹏、西京城建仍认为该鉴定结论有误,但重审中双方又均表示不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以此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判令西京城建向王鹏支付工程欠款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王鹏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任 庆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