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申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光、孙树光与杨光、孙树光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光,孙树光,朱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申字第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树光。一审被告:朱玉玲。再审申请人杨光因与被申请人杨树光及一审被告朱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芮东俊审判员 杨士轩审判员 贺同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