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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宁市松柏镇大渔村大村口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常宁市松柏镇大渔村大村口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4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常宁市松柏镇大渔村大村口组。负责人黎某,系该组组长。关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宁市松柏镇大渔村大村口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法院已依法受理,为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保证该案顺利执结,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宁市松柏镇大渔村大村口组所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或查封价值等同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常宁市松柏镇大渔村大村口组的价值5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诗田审 判 员  尹素林人民陪审员  王丽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