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高英杰、张连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高英杰,张连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高英杰。被告:张连伯。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仁志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英杰、张连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