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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绿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方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绿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方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惠州市绿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丰共联管理区龙依塔厂房。法定代表人刘连庆。被告惠州方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湖山工业区。被告惠州方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湖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洪。原告惠州市绿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方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石湾支行的存款191864.25元,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申请财产保全。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惠州市绿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方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石湾支行的存款191864.25元,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冻结被告惠州方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石湾支行的存款191864.25元(开户名:惠州方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4001717236053000649)。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原告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原告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韦鸿翰人民陪审员  黎国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