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金国与邓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58号原告陈金国,农民。被告邓永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国诉被告邓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国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国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国负担。审判员王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邓拓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