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蔺会武与白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会武,白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蔺会武,男,生于1969年,甘肃省永昌县。被执行人白孝华,男,生于1963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会武与被执行人白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生效(2014)民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白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白孝华赔偿申请执行人蔺会武医药费等共计7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72元、保全申请费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第一期义务当庭履行完毕,申请人蔺会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