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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淑芝诉李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芝,李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张淑芝,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艳,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淑芝与被告李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淑芝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之夫钟大为因急需资金,于2014年4月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2枚。同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年底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15年3月2日借款人钟大为因故去世。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3月3日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保全期间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意向。被告李晓艳作为借款人的妻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晓艳在其提交的书面答辩中辩称,1、原告与钟大为形成的债权是被告李晓艳所不知晓的,作为逝者钟大为的生前配偶,其在外形成的债权均是答辩人所不清楚、不了解,更没有使用的,所以被告不应为钟大为的个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2、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能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中,钟大为在外所借债务,被告不清楚也从未使用该笔借款,更没有用于被告家庭的共同生活,且钟大为在外的多笔借款,数额特别巨大,也不可能用于被告的家庭消费。3、债权人应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才能作为真实的债权凭证。被告声明放弃继承钟大为的财产。综上,被告不应对钟大为的个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张淑芝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据2枚,证明钟大为向原告借款800000元。被告李晓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借款人钟大为(被告李晓艳之夫,已于2015年3月2日去世)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合计8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钟大为生前在原告处借款属实,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李晓艳辩称上述债务为钟大为的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辩解不成立。上述债务发生在钟大为与被告李晓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淑芝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