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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善县森玛服饰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县森玛服饰辅料厂,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森玛服饰辅料厂,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大舜中心村。合伙事务执行人:卓文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九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陈水华。上诉人嘉善县森玛服饰辅料厂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双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善县森玛服饰辅料厂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忠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