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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迪松、郑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迪松,郑辉,方叶峰,张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杨鲁超。被执行人:张迪松。被执行人:郑辉。被执行人:方叶峰。被执行人:张嶒。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迪松、谢建儿、郑慧琴、郑辉、方叶峰、张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346545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5098元、诉讼费61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助理审判员 胡    超助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杰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