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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鸿奇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鸿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鸿奇,无职业。上诉人周鸿奇请求:1、追究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办事处王茂柱、金桥街道综治信访中心张磊目无党纪国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2、判令上述当事人承担上诉人上访期间的一切费用及诉讼费用,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一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丽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勇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鑫速 录 员  崔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