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荣焱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卫计委,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焱,重庆市巴南区卫计委,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71号原告周荣焱,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卫计委,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甘思,主任。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政府大楼8楼。法定代表人何先平,主任。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区政府大楼17楼。法定代表人刘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焱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卫计委、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焱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周荣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荣焱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