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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永恒与闫伦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恒,闫伦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张永恒。被申请人闫伦惠。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闫伦惠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赵启岗、高艳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梓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