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雷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雷,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雷,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某学院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5幢。法定代表人金明,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薛雷因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雷于2015年6月10日以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薛雷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薛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