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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安弘防水工程施工队与上海百颗药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安弘防水工程施工队,上海百颗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32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3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安弘防水工程施工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百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安弘防水工程施工队诉上海百颗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百颗药业有限公司现有资产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上海百颗药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946号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杨阳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