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秦敬扬、王慧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07号申请人:秦敬扬,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王慧,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申请人秦敬扬、王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秦敬扬、王慧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秦敬扬赔偿王慧:医药费、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5750.69元,于2015年7月1日前履行;二、秦敬扬、王慧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