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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祁小梅与张么麦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张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号原告祁某某,女,生于1996年5月20日。委托代理人马世清,男,系甘肃省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某,男,生于1996年2月1日。上列原、被告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0年农历10月举办了婚礼,未领结婚证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感情不好,未生育。2011年8月,我和被告去花海摘棉花期间发生矛盾,我就去了新疆。2012年2月经人调解安了家,同年4月我和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打了我,我就回娘家居住。后来,我父亲托人调解,被告说“给我娶媳妇的钱,我就同意离婚”。现我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我的个人财产;判令被告给我生活帮助金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和原告于2010年农历10月举办了婚礼,未领结婚证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感情好,未生育。2011年农历8月,我和原告去摘棉花期间,原告无缘无故跑了,我找了几次也没有找见。2012年2月经人调解安了家。同年4月原告以转亲戚为由离家出走,我四处寻找未果,后来听说她去了新疆。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10月未领结婚证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感情一般。2011年农历8月,原被告外出去摘棉花期间,原告去了新疆奶奶家。2012年2月经人调解安了家,同年4月原告以转娘家为由离家出走至今。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返还个人财产;判令被告给我生活帮助金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庭审过程就财产部分经调解,原告同意将个人财产留归被告并给付被告经济补偿3万元,但随后又反悔。另查明:原告同居前个人财产一台洗衣机、一台烤箱。证明上列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谈话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返还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对被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帮助金5万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祁某某的同居前个人财产(一台洗衣机、一台烤箱)留归被告张某某某。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玉 龙审判员 张  辉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进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