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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佟二秋与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佟二秋,农民。被告李阳,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佟二秋诉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向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经审查,被告李阳于2012年7月14日向原告佟二秋借款5000元,用于其父亲打伤别人的赔偿,借款期限为1年,并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被告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阳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佟二秋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000元,共计7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佟二秋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赵向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齐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