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海、徐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海,徐娜,禹甸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王建海,男。原告徐娜,女。被告禹甸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海、徐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海、徐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海、徐娜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海、徐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海、徐娜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