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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海、徐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海,徐娜,禹甸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王建海,男。原告徐娜,女。被告禹甸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海、徐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海、徐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海、徐娜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海、徐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海、徐娜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