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刘某。被告卢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员 江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