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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一仲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杨凤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杨凤芝,陈雪梅,陈雅仙,何彩霞,冯志姬,洪飞红,汪天媛,温燕,毛美娇,邓益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仲字第3号申请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金山路南石湾路东。法定代表人:谭家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翠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杨凤芝,女,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雪梅,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雅仙,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彩霞,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冯志姬,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洪飞红,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汪天媛,女,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温燕,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毛美娇,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邓益群,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铂公司)申请撤销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案终字[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凯铂公司向本院申请称:凯铂公司拖欠杨凤芝等10人工资是由于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家崧涉及多宗诉讼案件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并非故意拖欠。凯铂公司自上述员工入职后,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融洽。但2012年起始,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家崧连续涉及多宗诉讼案件并且至今有些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公司和谭家崧个人的财产以及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公司现金流转及资金链出现困境,但公司仍然履行先支付员工工资的义务,没有拖欠。随着诉讼案件执行的深入,至2013年年底,公司陷入重大困境,无力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另外,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时间不长,平均约2至3个月左右。因此,仲裁裁决书认定上述原因不能作为拖欠工资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裁决凯铂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杨凤芝的赔偿金4500元、被申请人陈雪梅的赔偿金8877元、被申请人陈雅仙的赔偿金5678元、被申请人何彩霞的赔偿金6600元、被申请人冯志姬的赔偿金6600元、被申请人洪飞红的赔偿金9131元、被申请人汪天媛的赔偿金5638元、被申请人温燕的赔偿金7824元、被申请人毛美娇的赔偿金4500元、被申请人邓益群的赔偿金9638元不合理、不合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1、撤销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阳劳人仲案终字第109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杨凤芝等9人答辩称:申请人长时间拖欠被申请人的工资,被申请人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对申请人的欠薪行为亦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但申请人仍拒绝支付被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的赔偿金。申请人认为没有钱所以拖欠被申请人的工资,这是申请人的借口,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被申请人冯志姬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凤芝等10人均是凯铂公司招用的员工,分别负责公司酒店文员、领班、熨烫员、管理员、收银员等工种。从2014年1月起,凯铂公司陆续拖欠杨凤芝等人的工资,至2014年7月,凯铂公司拖欠杨凤芝等10人的工资共68716元。2014年3月12日,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阳人社改令字[2014]00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责令凯铂公司依法支付员工工资,但凯铂公司逾期仍未支付工资给杨凤芝等10人。2014年8月,杨凤芝等10人遂向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凯铂公司支付拖欠杨凤芝等10人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69161元、拖欠工资100%的赔偿金69161元、经济补偿金43800元及押金1800元。2014年10月28日,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阳劳人仲案终字[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合法的劳动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凯铂公司长期拖欠杨凤芝等10人的工资,且经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改正,严重侵犯了杨凤芝等10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应以纠正,杨凤芝等10人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付100%的赔偿金以及押金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一)限凯铂公司收到裁决书后3日内支付拖欠工资68716元、拖欠工资100%赔偿金68716元及押金1800元给杨凤芝等10人;(二)驳回杨凤芝等10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凯铂公司对仲裁裁决认定所欠工资及押金的事实及数额无异议,但对裁决支付拖欠工资100%赔偿金68716元不服而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争议的焦点是凯铂公司拖欠杨凤芝等10人的工资应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杨凤芝等10人是凯铂公司招用的员工,双方已构成劳动关系,凯铂公司应按月支付工资。凯铂公司拖欠杨凤芝等10人的工资未支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作出阳人社改令字[2014]00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责令凯铂公司依法支付员工工资,但凯铂公司逾期仍未支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和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3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的规定,杨凤芝等10人请求用人单位凯铂公司支付赔偿金应予支持。凯铂公司当时仍正常营业,其认为拖欠工资是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故意拖欠工资,从而主张不应支付100%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凯铂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凯铂公司的申请请求,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德印审判员  李 桥审判员  黄光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秋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