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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吉县安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吉县安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布兰特窗饰有限公司,陈玉强,郭雪琴,陈泽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2208号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光春,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强。被告安吉县安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强。被告浙江布兰特窗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程。被告陈玉强。被告郭雪琴。被告陈泽云。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小贷公司)诉被告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强公司)、安吉县安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龙公司)、浙江布兰特窗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兰特公司)、陈玉强、郭雪琴、陈泽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涉案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雪强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42000元(按月息2%,自2014年10月12日暂计至2014年12月1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被告雪强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3、被告安龙公司、布兰特公司、陈玉强、郭雪琴、陈泽云对被告雪强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雪强公司、安龙公司、布兰特公司、陈玉强、郭雪琴、陈泽云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雪强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5月11日。贷款发放日期:2013年11月12日。利率标准:月息2%。还款情况:按月结息,每月18日为结息日,结息日为付息日。利息支付至2014年10月11日。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未付。担保情况:被告安龙公司、布兰特公司、陈玉强、郭雪琴、陈泽云对被告雪强公司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42000元(暂计至2014年12月1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安吉县安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布兰特窗饰有限公司、陈玉强、郭雪琴、陈泽云对被告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皆由被告浙江雪强竹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吉县安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布兰特窗饰有限公司、陈玉强、郭雪琴、陈泽云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6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员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