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医院护士,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王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889.00元,其中包括:标的173115.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鉴定费69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09.00元,执行费2635.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