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姜某某。监护人金某某。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姜某某及其监护人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其他纠纷。被告姜某某辩称,对方提出离婚,我们坚决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6月3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与被告已经结婚三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误会。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利益,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