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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滕松娟与林一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松娟,林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滕松娟。被执行人林一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上海开元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可得租赁款及在银行存款共计1660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63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