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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旺旺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与尚加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旺旺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尚加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06号原告河南旺旺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4层194号。法定代表人穆国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涛,系公司员工。被告尚加宝。委托代理人王海光,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旺旺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加宝劳动争议一案,经审理查明,本案属于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并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郑劳人仲案字(2015)0293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旺旺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冰泉代���审判员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