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晓栋、薛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晓栋,薛田,裴凤荣,许强,杨富建,薛银行,泰安市宏锦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荣格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振江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晓栋。被执行人薛田。被执行人裴凤荣。被执行人许强。被执行人杨富建。被执行人薛银行。被执行人泰安市宏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薛晓栋被执行人泰安市荣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富建被执行人泰安市振江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许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晓栋、薛田、裴凤荣、许强、杨富建、薛银行、泰安市宏锦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荣格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振江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岱商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岱商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