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梁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梁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梁某1,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尚晓梅,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2,男,汉族,住沧州市。委托代理人赵秀华,女,1953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妻子。委托代理人徐家俊,男,1942年4月12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梁某3,女,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梁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涉及房产尚未竣工,无法进行评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乔海平代理审判员 祁 伟人民陪审员 姜雯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志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