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福迪化工油漆有限公司与秦建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市福迪化工油漆有限公司,秦建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37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福迪化工油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迪芬。委托代理人:宋武福。被执行人:秦建桥,农民。本院执行的(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82号慈溪市福迪化工油漆有限公司诉秦建桥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慈溪市福迪化工油漆有限公司2352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5元、执行费2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3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开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