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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正伟与范树贵、夏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伟,范树贵,夏群,范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360号原告陈正伟。被告范树贵。被告夏群。被告范宜峰。原告陈正伟与被告范树贵、夏群、范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伟撤回对被告范树贵、夏群、范宜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陈正伟承担。审判员  郎文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