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谢文斌、谢文祥等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屋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斌,谢文祥,沈树林,毛定诗,马芳,赵文,王子寿,罗菊兰,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屋分公司,谢正红,杨文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初字第31号原告谢文斌,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原告谢文祥,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原告沈树林,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原告毛定诗,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原告马芳,女,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原告赵文,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原告王子寿,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原告罗菊兰,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被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屋分公司,住所地:西藏当雄县。负责人刘建军,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谢正红,男,汉族,现住拉萨市。被告杨文全,男,汉族,现住拉萨市。原告谢文斌、谢文祥、沈树林、毛定诗、马芳、赵文、王子寿、罗菊兰与被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屋分公司、谢正红、杨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达 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