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金明花与金钟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花,金钟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金明花,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金钟九,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金明花与被执行人金钟九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明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房屋产权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钟九于2015年5月21日在韩国发出声明,声明房屋过户问题由申请人金明花全权处理,2015年6月3日本院协助申请人金明花将房屋产权过户至金明花名下,同日申请人金明花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申请执行第二项的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