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学成与赵玉龙、金绍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成,务工。被执行人:赵玉龙,务工。被执行人:金绍中,务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成与被执行人赵玉龙、金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玉龙、金绍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