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恢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海英与李庆利、荣彩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英,李庆利,荣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县恢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英,女,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李庆利,男,住盘山县。被执行人荣彩华,女,住盘山县。申请执行人杨海英与被执行人李庆利、荣彩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盘县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杨海英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50000元、案件受理费8925元、执行费1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海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海英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盘县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刘姝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