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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甘国川与被执行人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国川,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甘国川,男,生于1974年10月23日,汉族,住邻水县鼎屏镇。被执行人甘国强,男,生于1971年2月11日,汉族,住邻水县八耳镇。甘国川申请执行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2)邻水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