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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吉美,尤翠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吉美,女,1976年10月23日生于贵州省贞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8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册亨县看守所。被告人尤翠芬,曾用名龙翠芬,女,1949年2月16日生于贵州省贞丰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9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娟、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廖吉美伙同尤翠芬在安龙县戈塘镇鲁沟村鲁沟街上粮食市场,利用封建迷信方法对戈塘镇洞广村良台组曹某某实施诈骗,两人合伙将曹某某8300元现金骗走。同日17时许,二人用同样封建迷信方法对戈塘镇洞广村张某某实施诈骗,称看出其家有灾难,叫其先交200元押金,再回家拿钱来帮其化解灾难,张某某之子李某发现其母被骗后在戈塘镇香车河村路口处将尤翠芬、廖吉美二人抓住,并将张某某被骗的200元现金追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吉美辩解“我没有采取封建迷信手段骗钱,只是在街上卖药,不知是否犯罪”。被告人尤翠芬辩解“当天我只是在街上卖药,未诈骗8300元,不知是否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廖吉美母亲)在安龙县戈塘镇鲁沟村鲁沟街上粮食市场,遇到戈塘镇洞广村良台组的被害人曹某某,便向曹某某谎称其家儿子有难,让曹某某拿钱来帮她做法事化解灾难,后廖吉美、尤翠芬将曹某某的人民币6000余元骗走。当天17时许,廖吉美、尤翠芬遇到戈塘镇洞广村的张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向张某某谎称看出其家有灾难,叫其先交人民币200元作为押金,再回家拿钱来帮其化解灾难,张某某将200元交予二被告人后,在回家拿钱的途中被其子李某发现,李某等人赶到戈塘镇香车河村路口处将尤翠芬、廖吉美二人抓住,并将张某某被骗的200元追回。案发后,被告人廖吉美之夫杜某某向曹某某家人退赔了人民币1000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7日被贞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2013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户籍证明:载明尤翠芬,曾用名龙翠芬,出生于1949年2月16日;廖吉美出生于1976年10月23日。2、扣押物品清单:载明安龙县公安局民警从曹某某处扣押面值一百元的假币一张。3、安龙县公安局戈塘派出所“情况说明”:载明张某某之子李某从廖吉美、尤翠芬处搜到的二张面值100元假币已交至戈塘派出所。4、安龙县戈塘镇洞广小学门卫工资发放明细表:载明沈某华2013年10月13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在洞广小学担任门卫职务及其他劳务收入共计人民币4900元。5、抓获经过:载明公安民警于2014年7月8日在贞丰县者相镇者相沙坡大道将廖吉美抓获,同年7月9日在贞丰县北盘江镇青杠林村下坝组6号尤翠芬家中将其抓获。6、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3)贞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7日被贞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2013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止。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载明2014年3月3日经混杂辨认,曹某某分别辨认出在安龙县戈塘镇洞广村诈骗其的嫌疑人廖吉美、尤翠芬。经混杂辨认,李某辨认出当天骗其母亲张某某被其抓住的嫌疑人廖吉美、尤翠芬。三、证人证言1、沈某华证言:我妻子曹某某被人骗了8300元,骗她的人有两个是女的,当时就她一个人在场,她是将钱给一个年轻女子。农历二月初六晚(2014年3月6日),在洞广小学我住的地方,骗我妻子钱的那女子的丈夫杜某某和廖某粉、李某胜、廖某宝等人一起拿了10000元还我,我说被骗的是8300元,他们说多的1700元给我作为精神补偿。我妻子曹某某被骗的8300元中有4900元是我在洞广小学做门卫得的,有2000元是我儿子沈某洪拿给我们照看孙子的,还有1400元是卖猪的钱。2、廖某宝证言:2014年2月19日廖吉美、尤翠芬在鲁沟诈骗一事,我是事后才知道的。后我通过鲁沟的陈某顺打听到被骗的是洞广小学守门的沈某华家,我、陈某顺、廖某粉、李某胜、杜某某、王某强一起到洞广小学里还钱给沈某华,他说他妻子曹某某被骗了8300元,我们拿了一万给他,多余的作为精神补偿。我奶奶尤翠芬说她们在鲁沟卖药,卖的是两组,都是200多,有一家把钱要走了。3、廖某粉证言:2014年2月19日廖吉美、尤翠芬在鲁沟诈骗的事,我事后听我姐廖吉美说,她和尤翠芬是去卖药。后我跟着陈某顺、杜某某、廖某宝等人一起去还钱的,沈某华说被骗的是8300元,我们还给他10000元,说剩余的作为精神补偿。4、杜某某证言:2014年2月19日晚,我侄子廖某宝打电话给我说,我妻子廖吉美和我岳母尤翠芬在安龙县戈塘镇骗别人的钱被抓住了,让我们拿5万元去赎,我当时没管。第二天下午我回家见廖吉美在,便问她做了什么事情,她说在鲁沟骗了两个人,其中一个骗得200元。几天后者相派出所的来抓她未果,她才跟我说她跟尤翠芬在戈塘诈骗的事,要拿钱去还。后廖某宝通过熟人找到被廖吉美、尤翠芬骗钱的那家,我和廖某宝、廖某粉等人就一起去被骗的沈家还钱,是在洞广小学姓沈这个老者睡的地方还钱的,沈老者说被骗8300元,我们拿了一万元给他,说多的部分给他作精神补偿。我们去还曹某某(沈某华)家还钱的事,廖吉美和我商量过,她说在鲁沟诈骗两个人,这个钱要还。我们还钱回来后,我给廖吉美说还了8000多元,廖吉美说多着了2000多元,我估计廖吉美骗得6000多元。5、李某胜证言:我听说尤翠芬、廖吉美在鲁沟骗曹某某一事后,便和廖吉美的丈夫杜某某、廖某粉、廖某宝等人一起到洞广小学将钱还给了沈某华,沈某华说被骗的是8300元钱,我们给的是10000元,其余的给他家作精神补偿。6、陈某顺证言:沈某华跟我说过他妻子曹某某被骗的事,后来廖某宝打电话问我,我才知道廖吉美她们骗的是沈某华家的钱。后廖某宝喊我和他及他家几个亲戚一起去洞广小学沈某华住的地方还给钱。7、李某证言:2014年2月19日下午5时许,我遇到我母亲张某某回家,我就怀疑她被骗,就赶回去接她并问她,张某某说有两个人说我们家里人有事需要“解”,“解”了家里人就会好。我和张某某就一起到香车河寨门处遇到她说的那两个人,我拦住那两个人并质问她们,但那两个人怎么都不说话,我就打了年轻的那个女子几耳光,年轻女子摸出约2000多元给我们,我说不够,老的那个女子又从包里摸出2000多元,年轻女子说她们是贞丰者相的,她叫廖吉美,老的那个叫尤翠芬。我担心她们还会骗人就用手机拍下她们的样子。后我们准备叫她们家人拿3万元赎人,但是怕被她们说我们敲诈,就放她们走了。期间,我们发生扯时,老的女子的头巾掉到地上,从头巾里面掉出一砣钱,韦某凯和骆某富数了一下总的是3000多块钱,数完后还给她们了。我们总的从她们那里得了4300元,其中还有200元是假钱,这200元假币我们交到派出所了,剩下的4100元交给我母亲张某某了。曹某某家知道我们拍照后就找到我,并把照片洗了出来并确认这两个人就是骗她的人。8、王某伦证言:2014年2月20日上午,我岳父沈某华打电话给我说岳母曹某某在鲁沟街上被人骗了8300元,曹某某自己也说不清楚到底是怎样被骗的,她是将钱给两个女的,那两个女的还拿了100元给她买点东西。9、许某证言:沈某华是洞广小学的门卫,每月工资是8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发了1次工资给沈某华4900元,其中工资2700元、抽粪水800元、搬运费100元、栽树子700元、青苗补助600元。10、李某明证言:当天,我听见外面闹,出门见有很多人围着两个女子,后李某他们就搜年轻女子(廖吉美)的身,年轻女子将2000多元钱放在木棒里面,被人看见就被拿了。老的那个女子和他们拉扯,后她的头巾掉在地上落出一砣钱出来。11、骆某富证言:当天,我看到大家在围观,就去看发生什么事,见老的那个女子从身上摸出一块手巾,里面包有3000多元钱,当着大家面我和韦某凯数了后就还给她了。12、韦某凯证言:当天,我听说李某的母亲张某某被骗了,后他们抓住了骗钱的人,那两个人被抓住后只讲是卖药的,张某某买到一张纸包起的一点黑色的东西。张某某讲她被骗了200元,大家就逼那两个女的拿钱出来,后老的那个(尤翠芬)从身上拿出手巾包的钱,大家当着她们的面数有3000多元,数完以后就还给她了。13、李某安证言:当天,我们怀疑我母亲张某某被骗,就跟着她找到骗她的那两个女子,我们让骗她的那两个女子拿钱出来,她们不拿,我们就打了她们几下,并从年轻女子身上搜出4000元钱。期间,在与她们抓扯时,那个老点的女子的帽子掉了,从帽子里落出一包钱。四、被害人陈述1、曹某某陈述:2014年2月19日中午,我去赶集,走到鲁沟粮食市场转弯处,有个老奶(尤翠芬)拉住我在我身上搓了几下就说我是她姨妈,并拉着我说陪我去算命,当时我头晕晕的,她就拉着我走到粮食市场遇到个年轻女子(廖吉美),年轻女子就说我家姓沈,有4个儿子,2个女儿,家里存有钱,说我家的家庭情况说得很准,说我家开车的那个儿子要出车祸,赶紧拿钱去给她化解。我确实有个儿子在开车,我就对她说身上只有400元,廖吉美说钱不够,先拿400元押着,让我回家把存的钱拿来,后我就回家拿了7900元给廖吉美,其中有1000元是我儿子拿给我让我孙子报名读书和小用的、2000元是卖猪得、有4900元是我丈夫沈某华在洞广小学得的,我总的从家里拿了7900元,加上之前押给她们的400元,就是8300元。廖吉美拿到钱后就让我坐下并脱下衣服,她在我后面用衣服将钱包起拿在我头上绕了三圈后就丢在我背篼里,并说解好了,让我赶紧回家,路上不要买东西,我回到家放下背篼解开衣服看,里面是一扎纸壳,面上有一百元假币,我才意识到被骗了。事后,农历二月份的一个晚上,廖吉美的丈夫到我丈夫沈某华所在的洞广小学还了我们10000元,廖吉美的丈夫说廖吉美、尤翠芬骗我的8300钱,另外1700元叫我们去派出所销案。2、张某某陈述:2014年2月19日,我去鲁沟赶集卖豆豉,准备收摊时就遇到一个老奶(尤翠芬),那个老奶拍我的肩膀三下,见我走路一拐一拐的,就拉着我说带我去看脚,到镇医院斜对面遇到个年轻女子(廖吉美)在那儿等,年轻女子就拉着我手看后说我家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儿子有危险,要“用”(化解灾难),老的女子也对我说“要用”,她家儿子不用就死了,我听后很害怕,讲说用就用,后我就拿了200元押在年轻女子那儿,她让我回家拿钱给她化解,说家里有多少钱就拿多少钱。后我就让我孙子李万奎送我回家拿钱,被我儿子李某知道了,李某就跟着我找到那两个女子并将她们抓住,我孙子还打了年轻女子几耳光,他们在那两个女子身上搜钱不让我靠近,后我儿子从那两个女子身上拿了4300元给我,其中有200元假币,假币已经交派出所了。因为我之前被骗过几次,总的被骗了4000多元,因此我儿子才会让被抓住这两个女子赔偿4100元。骗我这两个人没有卖药,我也没向这两个人买药。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廖吉美辩解:2014年2月19日,我和我母亲尤翠芬到安龙县戈塘镇鲁沟卖药,在鲁沟粮鑫市场遇到一个女老人(曹某某),我问她卖药摊子和帮人“喊魂”的地方在哪,那个女老人就问我卖的药是否可以治脚痛,我说可以,她就向我们买了三副药共260元,当时她只给了200元,后她又回去拿了60元给我们,让我们帮他“喊魂”,后我将她拿的260元折成三角形,让哈了三下气,就说她说事后家庭平平安安,无灾无难,年轻人出门顺利。我和尤翠芬收摊在路边拦车时,有一个卖豆豉的人(张某某)问我们的药可不可以治腰痛,我说可以,经过讨价最后谈成260元,这个卖豆豉的人拿了200元给我们,说在回去拿60元。后我和尤翠芬准备坐车回家被李某等人拦住,让我们还卖豆豉的人给我们的钱,我被他们打,后他们将我和我母亲身上的钱抢走,后有一个人还了我母亲700元,他们拍了我们的照片,要了我们的电话号码及家庭地址等信息后就让我们放走了。我没有向我丈夫杜某某说过在戈塘骗人的事,我不清楚我丈夫为什么要去还曹某某家10000万元,也没有喊他去还钱,是他自己去还的。没有尤翠芬与李某抓扯时从头巾里掉出3000多元这回事。当天我们出门时,我身上有220元钱,我母亲告诉说他身上有600多。2、尤翠芬辩解:2014年2月的一个鲁沟赶集天,我和我女儿廖吉美一同到鲁沟卖锁阳和治风湿痛的药酒。一个卖豆豉的女老人(张某某)见我们就问卖的药是否能治脚痛,我说可以治,那女老人说现在没有钱,我和廖吉美要收摊的时候那个女老人又找到我们说她只有200元,并把钱给了我们,我说要360,让那个女老人回家拿160元再来拿药。后我们在路边拦车时就被一帮人拦住,其中一个人还说敢骗他妈的钱,我怕他们打就将200元还给了那个女老人,有二个女的将身上1300元抢走,后来还了我700元(我当时自身有1300元,加上骗的两个人,一个200元、一个260元,总的有1700左右。廖吉美身上只有20元)。后来那些人还用手机对我们拍照,问了我家的电话及家庭情况。在这之前,还卖药给一个女老人(曹某某),得了200元。我不知道我家里人去戈塘镇还10000元钱的事,也不知道是谁去还的。当天,没有从我头巾里掉出3000多元钱这回事。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6200余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其诈骗得曹某某人民币8300元的事实不清,根据现有证据结合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应认定诈骗金额为6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尤翠芬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廖吉美所提“我没有采取封建迷信手段骗钱,只是在街上卖药,不知是否犯罪”及被告人尤翠芬所提“当天我只是在街上卖药,未诈骗8300元,不知是否犯罪”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均证实系被二被告人谎称家中有灾难让其拿钱来帮其化解灾难的方式诈骗钱财;证人李某、李某明、骆某富、韦福凯、李某安证实事发当天从廖吉美、尤翠芬身上搜出7000余元,证人杜某某证实其到曹某某家还钱后告知廖吉美还了8000多元,廖回应称多给了2000多元,各证人证言相结合得出二被告人骗取曹某某6000元的事实;二被告人亦认可当天确与被害人相接触过,并认可得张某某200元,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曾因犯盗窃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案系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3)贞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主文对被告人廖吉美、尤翠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廖吉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尤翠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华育审判员  周敏兴审判员  杨天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