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才林与胡孝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林,胡孝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610-1号原告李才林。被告胡孝峰,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林诉被告孝义市汇江煤业有限公司、胡孝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林于2015年6月17日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胡孝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林对被告胡孝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征 全代理审判员 林魏��人民陪审员 任 玉 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小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