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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恢执字第0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贺祥与李庆利、荣彩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贺祥,李庆利,荣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县恢执字第00021-4号申请执行人杨贺祥,男,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李庆利,男,住盘山县。被执行人荣彩华,女,汉住盘山县。申请执行人杨贺祥与被执行人李庆利、荣彩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盘县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杨贺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80000元、案件受理费12920元、执行费2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海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海英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盘县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刘姝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