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崔朝彦、李克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552-1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被告崔朝彦。被告李克贞。被告曹庆明。被告王道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崔朝彦、李克贞、曹庆明、王道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