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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与济宁蓝天包装有限公司、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济宁蓝天包装有限公司,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志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扈玉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地址济宁市太白东路齐鑫花园沿街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865922530。负责人赵延海,行长。被告济宁蓝天包装有限公司,地址任城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68057787。法定代表人扈玉水,经理。被告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327国道与105国道交汇处向西500米,组织机构代码:775262321。法定代表人赵之玉,经理。被告济宁市志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济宁市共青团路东327国道南,组织机构代码729289056。法定代表人张福敏,经理。被告扈玉水,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与被告济宁蓝天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宪忠人民陪审员  袁 明人民陪审员  隋苏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