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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九峰纳米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梁文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家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武明,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文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8元,减半收取3299元,由原告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清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淑兰 来源:百度“”